离婚了,但债务还得共同偿还

2017/10/13 11:19:23 查看224次 来源:杨承波律师



  夫妻离婚了,但债务还得共同偿还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老公做生意欠了很多钱,别人准备起诉,如果我们签个离婚协议将债务约定归我老公一个人偿还,我还用偿还吗?” “我借了50万元钱给一个朋友做生意使用,归还了20万就没有再归还,这个朋友我现联系不上,但联系上他老婆,他老婆说他们已离婚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债务全部归他一个人偿还,你找他去吧,与我无关。”

  一、 上述回答显然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违背。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阿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 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第3款规定情形的。”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方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 偿的,人民法院应说支持。”

  二、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上述咨询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法定情形除外。

  第二,为防止夫妻以离婚为手段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共同债务区分内外关系即夫妻离婚时的债务约定对内具有约束力,对外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了婚,债权人仍对双方都可主张偿还责任。

  第三,偿还债务的一方,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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