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仍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真的吗?

2017/11/10 16:39:02 查看194次 来源:杨承波律师

  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仍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真的吗?

  一、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不需支付情形。

  公司已经表示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跟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仍需支付情形

  若公司在合同到期时主动提出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愿意跟员工续订合同,但降低了原本合同约

  定的条件,员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具体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到期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刚好是3年,经济补偿是3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是按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的,则另外计算。不是按该员工的月工资计算,而只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来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

  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使员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2年,也只用12年来计算。

  三、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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