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与征收主体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起诉强拆违法吗?

2021/03/29 16:00:33 查看164次 来源:玄丽锦律师

房屋被强拆后与征收主体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起诉强拆违法吗?

导读:老李家遇到征收了,一直都没和征收方就补偿达成一致,老李也就没签补偿协议。最近,老李家房子被强拆了,老李多次找到征收方,征收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给老李加了些补偿,并告诉老李这个价格已经是给了很大政策扶持了,再说了你房子都没有了,赶紧签字吧。老李想了又想,觉得房子没了也没什么谈判筹码了,就妥协签字了。后来老李越想越气,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房屋被强拆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的。但是,老李已经和征收方签协议了,他还能起诉了吗?今天由我结合最高法司法判例为大家讲解一些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308号《行政裁定书》已明示:此种情形可以是可以起诉强拆违法,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老李是可以去法院起诉强拆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