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股东权利吗?(上)

2021/04/05 17:43:24 查看182次 来源:刘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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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许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的道路,其中绝大部分人通过投资公司,成为了股东。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内容,而股东权利是公司运行的基础,也是投资创业者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股东权利是集财产权与经营权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但《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并没有进行集中列举,股东的具体权利散见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为此,笔者精心整理了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希望读者能够对股东权利有较为宏观的认识。

一、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包括股息和红利两种基本形式。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

如《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即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股份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

公司依法设立后,为了充实公司资本,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但法律允许股东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的方式来转移投资风险以及回收本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时限制较少且其他股东通常没有优先购买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则受限较多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特定决议事项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实现退出公司之目的。

如《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依法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出资,此即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只有在股东不认缴时,方允许其他投资者认缴,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发行的新股有无优先认购权,《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时,往往以分配新股的方式发放,这实际即是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五、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时,倘若公司依法清偿全部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取得剩余财产,并可该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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