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无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起诉吗?帮你分析

2021/04/06 13:50:49 查看1350次 来源:易泉泉律师


离婚协议上写了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业已向民政局申请领取了离婚证,那么到底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还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是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的。如果离婚协议上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等类似兜底条款,法院很可能认为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但是具体到案子,我参考了上海法院的大多数案例,总结了以下情形:

情况一:假离婚真的会被司法认可吗?不存在的!

离婚就是离婚,不存在真假之说,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出具了离婚相关法律文书,在法律意义是上就是离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2民申632号)申诉民事裁定书中写到:孙某在原审中主张其与顾某的离婚协议是为了逃避债务,该离婚协议是虚假的,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认识法律的严肃性,也应该清楚知道到自己签署此离婚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对其行为负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民初17641号)判决书中写到: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并不存在假离婚之说。

情况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在一年内起诉至法院,并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撤销权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一旦过了时间就不能再去法院申请撤销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18号)判决书中写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依法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无不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民初17641号)判决书中写到:至于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存在被告欺诈的情形,亦不存在胁迫情形,离婚协议非系原告真实意思的依据并不充分,且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至原告起诉时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原告可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除斥期间,故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