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无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起诉吗?帮你分析(下)

2021/04/06 14:02:20 查看152次 来源:易泉泉律师

离婚协议上写了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业已向民政局申请领取了离婚证,那么到底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

情况三: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三年内起诉至法院再次分割。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可知:需要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5民初78754号)判决书中写到:虽原告提出在拟定离婚协议时被告隐瞒了本案系争的500万元债权及利息,但其并未提供被告隐瞒该债权的相关证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故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浦民一(民)重字第35号)判决书中写到: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即使原告知晓被告拥有系争账户,也不能认定原告知晓该账户内的资金情况。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曾向原告披露过系争账户内资金情况,故不能以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来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情况四: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即使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无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0民初2727号)判决书中写到:双方均在离婚时对系争不动产产权归属存在一致意见,即属于案外人元洋公司,故难以推定离婚时原、被告已达成将系争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观合意;其次,2016年6月15日,元洋公司股东陈豪对系争不动产提起确权之诉,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也代表元洋公司明示放弃对系争不动产的确权权利,可见系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确实在客观上一直存在争议,现原告主张系争不动产属双方漏分的财产,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情形五:夫妻共同财产未全部分割。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2民初24846号)判决书中写到:原告多次强调,原、被告之间系为了被告的房贴而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当日比较匆忙,原告亦确认除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财产以外,双方还存在其他原告认可的尚未处理的财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昆山房屋)存在,说明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未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属原、被告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未予分割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情形六:离婚协议签订之后又签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639号判决书中写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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