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2021/04/11 22:59:58 查看116次 来源:李士刚律师

一、案情回顾: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在谷某倒地后及时拨打了120和110。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该事实均已得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

2020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

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5日,“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超市一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

本案中,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本案结果超越了大部分法院现阶段的判决结果,现实中大部分法院处理死亡案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死者家属难免有同情心里,以及法院传统的定纷止争原则的影响,一般会安抚受害者,然后做另一方的工作,本着公平原则,一般会让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受关注程度之大,以及法院本身专业素养的考验,都超出了正常案件的重视程度,导致最终结果也是非常专业。

三、专业分析: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一般处理侵权案件,都需要有侵权事实,本案当中被告超市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一个需要法院判定的事情。从专业角度讲,所谓侵权,是指行为主体做出了侵害民事权益的法律事实,本案中由于被告超市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即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超市只是正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存在超越自身权益的情况,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谷某擅自将超市鸡蛋装入自身口袋后,积极劝说谷某将鸡蛋放下,并且制止其离开超市,从视频录像也可以看出,超市方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过激言论或者过激行为,并且在谷某倒地后,及时报警和拨打了120,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有力措施,并且时候鉴定,谷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从专业角度讲,在超市方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超市方是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

再者,在不考虑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本案谷某的死亡是否与超市的阻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呢?有的学者和专家,认定超市行为与谷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人认为,从正常人角度判断,谷某的死亡原因虽然是自身身体疾病导致的死亡,但是超市阻止谷某离开,以及超市其他顾客的围观,导致谷某心情激动,最终诱发了心脏疾病发作,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因此,本人认为超市的阻止行为与谷某之间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由于超市的阻止行为属于合法的维权行为,不存在侵权属性,更不存在损害谷某合法权益的情况存在,才最终导致超市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经验总结

本案中超市的行为认定,借助了一个非常专业的证据,那就是视频录像,能够非常清晰的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本案中超市方在事发过程中采取的措施非常得当,并且有证据可以证实该情况,专业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作为大型的服务机构或者经营场所最好配置专业的录音录像设施,以防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事情就非常难处理,就拿本案来说,如果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本案中企业是非常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另外在当下中国司法环境和市场环境下,打官司不诚信的行为随处可见,虽然当下最高院和党中央都严抓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但是在现实中,更多的人还是选择不诚信,因为即使对方不诚信,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诚信,那么对方就是诚信的,所以,专业律师提醒大家,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需要及时取证,防止事后取证不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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