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你是否已经遭遇了这些霸王条款?

2017/12/20 17:38:01 查看125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拍案说法|快来看你是否已经遭遇了这些霸王条款?

  生活中,一些企业、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不谨慎、不懂法的漏洞,在自己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增添一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无一不在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企业、商家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应当怎样进行还击呢?

  2013年7月,张先生的妻子在上海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供自己和女儿使用,同年9月1日,张先生看护其女到健身房健身,按其规定缴纳了陪同押金200元,并佩戴了腕带。工作人员告知张某,等健身结束后可凭腕带退回押金,但是由于走得匆忙,张先生当晚忘记了退押金这回事,等到后天来找工作人员退押金时,却被告知公司规定如果陪同人员离开会所时忘记去除腕带,则将200元的押金作为嘉宾费扣除不予退还。对此张先生很生气,他认为健身房单方制定的押金退付规则属“霸王条款”,严重不合理,遂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单方规定“非会员陪同人员忘了去除腕带即没收押金”的条款,明显加重了非会员陪同人员的责任,并且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非会员陪同人员已经履行了其作为非会员不使用会所设施的义务之时,其理应享有退还押金的权利,该条款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构成“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回张某200元的押金。

  案例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263号。

  一、认定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的关键点:

  “看条款是否免除了自己(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对方(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了对方(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身边容易被我们忽略的“霸王条款”:

  1、餐饮类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收取餐具消毒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商品零售类

  “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免除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打折、处理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免除了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消费卡过期无效。”——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免除了自己应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

  3、旅游合同类

  “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免除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教师和6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孩子参团须多缴团费200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酒店类

  “摔破1只茶杯赔偿20元,弄脏1条浴巾赔偿80元,丢失1张房卡赔偿100元。”——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5、电信类

  “新入网移动用户,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安装联通宽带,必须先安装固定电话。”——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免除了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免费配置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办理报停。”——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快递类

  “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所造成货物受损,或包装完好而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寄件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过期视为寄件人主动放弃权利。”——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7、房地产合同类

  “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免除了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不予退还。”——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买受人不管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维权?

  工商机关对“霸王条款”只有查处权,并不直接涉及消费者向经营者的求偿权。所以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先试着与经营者协商达成合意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节解决,当然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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