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07/22 21:12:30 查看17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至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系禁捕期的情况下,仍驾驶三无船舶至本市崇明区长兴镇横沙岛2号与3号丁坝之间的江边,在滩涂上以徒手抓的方式非法捕捞蛸蜞。2020年5月1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崇明区长兴镇长横车客渡附近港汊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蛸蜞193.1公斤。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蛸蜞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16.48元。另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滩涂上非法捕捞蛸蜞并出售给廖茂华(已判决),获利9,000元。

另查明,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全年禁止捕捞区域。2019年12月27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明确上海市辖区内长江干流水域和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的禁捕范围及具体禁捕要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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