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71-80

2018/01/29 21:47:40 查看220次 来源:字美军律师



  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71-80

  71.问:对分配方案不满,有救济途径吗?

  答: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会通知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将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将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

  72.问:执行到的款项多久可以发放?

  答: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的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三十日去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同时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工作。

  有下列情况的,经主管院领导或者执行局长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者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保全或者冻结的;

  (三)申请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的。

  73.问:执行过程中,法院是否可以处置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

  答: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

  74.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约怎么办?

  答: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75.问: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怎样向法院主张权利?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76.问: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怎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向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由立案庭审查后三日内决定立案。

  77.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案件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在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办?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案件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在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8.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行为是否可以提异议?

  答:轮候查封行为系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不具有对执行标的予以强制处分的效力,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79.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不服异议裁定的救济途经相同吗?

  答: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问:执行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追加自愿代偿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答: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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