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独秀不是春:有感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号文件

2018/02/14 16:14:48 查看1214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一枝独秀不是春

  ——有感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号文件

  作者:胡春燕律师,中银蚂蚁刑辩团队出庭组组长

  201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号文件公布了,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文件共10条,其中从第二条至第七条,列举了对企业家的刑事、民事和其他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每一条都让笔者感觉到,我们的企业家活着太不容易了。

  同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统一发文件来保护企业家,足以说明现实中企业家遭遇司法不公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对于企业家遭遇司法不公尤其是刑事迫害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愤怒的感受,体验尤为深刻。

  刑事手段是打击企业家最顺手的武器。最高院的一号文件中列举了6条需要重点保护的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也即说明这是企业家最常遭遇的刑事迫害方式,如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创新创业行为的随意定罪,随意扩大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将民事争议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违法追缴企业家财产等。

  在笔者刑事辩护的生涯中,企业家遭遇的刑事迫害,上述手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或多或少的使用过。刑事追究成为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不闻之色变。

  严寒中,一片萧瑟,哀鸿遍野。终于党和国家重视了,终于企业家的春天来了,熬过冬天的企业家,成为了幸运者。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却高兴不起来。

  法律还是原来的法律,法官还是原来的法官,在过去的几年中,那些遭受司法迫害的企业家被定罪处罚哪个不是被依据刑事法律?哪个法官不是在依法判案呢?这一文件的出台,使原来的法官依据原来的法律却做出不同于原来的判决,实际上被瓦解的是法律,这是多么令人担心的场景。

  我还担心司法机关以不插手为挡箭牌,怠于履行职责,对涉及企业家的真正犯罪也不查处,导致相对方合法利益受损却求告无门,司法公正何处可求?

  过去司法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除了政府因素外,商业对手因为竞争、企业内部投资人产生纷争,运作司法手段作为打击对手、为自己赢得利益的手段是常见现象,这些运作的主体本身也是企业家,在双方都是企业家的情况下,如果偏重保护一方,就是对另一方企业家的损害。

  我也担心司法机关对企业家偏重保护,如果公民与企业家发生纠纷,公民的权利如何保护?偏重保护企业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哪里?

  当司法不能公正、稳定,权宜地对某一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时,一定会使另一群体得到较少的保护,甚至对另一群体构成侵害,仿佛跷跷板游戏,总是剧烈的跷动,忽上忽下,在这忽上忽下的游戏中改变的是蒙冤受屈的群体,不变的是总有群体被欺压和受欺压时发出的不绝于耳的哀鸣。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期待司法的稳定和公正,不依靠出台文件,不随政策转弯和掉头。

  我期待法律平等地保护我们每个人,包括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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