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较大金额的补偿费应如何定性?

2018/02/28 22:59:40 查看410次 来源:罗文俊律师

案情简介:

甲(男方)与乙(女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内无任何共同财产。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乙抚养,作为补偿,甲在十年内支付乙补偿费和生活费共计200万元。

争议焦点: 

甲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支付200万元的约定。

针对该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种观点:

1、离婚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该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甲应该按约支付200万元。

2、该200万元应视为甲对乙的赠与,在财产转移(即支付)前,甲可以任意撤销。因甲乙双方婚内无共同财产,该200万元不可能是共同财产分割的补偿费。在本案中,甲自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乙,乙表示接受,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赠与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甲尚未将200万元支付给乙,赠与财产尚未转移,甲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3、该200万元应视为甲给予乙的经济帮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笔者认为经济帮助金适用条件包括:(1)一方生活困难;(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时;(3)另一方客观上有能力帮助。

笔者观点:

200万元应视为甲对乙的赠与,在甲支付前有权撤销。首先,该200万元不能理解为经济帮助金:离婚经济帮助金的本意系在离婚时一方帮助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作了具体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金目的仅系维持困难者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200万元明显超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范畴,将其理解为经济帮助金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其次,该协议虽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合法有效。但在协议合法有效前提下,对协议的单项内容应作出具体定性并正确适用相关规则。甲在离婚时自愿给予乙200万元,完全符合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财产,另一方表示接受的特点,应认定为赠与,在甲支付前可依法任意撤销。

作者:罗文俊,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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