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应尽忠诚义务

2021/08/23 16:32:31 查看214次 来源: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20154月,长沙小翔职于某公司,后担任某公司长沙地区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翔承诺遵守某公司的《员工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在要求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企业指派的任务,严保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声誉和切身利益。该企业于20166月颁布2016年版《部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部规章制度》第十一章“奖罚制度”要求:做兼职、干私单或冒用企业名头在外面做相似业务或做与本企业同业竞争的所有情形,应属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翔诉至法院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小翔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部规章制度》并未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所以,《部规章制度》能够 用作审理此案的根据。基于对《部规章制度》中争议条文的理解,能够 确认小翔做了违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小翔既是某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又是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并代表某公司与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过仓储配送服务合同。无论以上合同的定价是否合理,小翔的以上情形均应属做与本企业切身利益相悖的情形,违背了员工应负的忠诚义务,应得到国家法律的否定性评判。故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小翔支付赔偿金。

与普通职工对比,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对企业尽到更多的忠诚义务。假如高级企业管理人员没主动地向企业公布其与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情形的,就违背了忠诚义务,企业有权利在没造成实际上亏损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与该高级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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