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时公司注销

2021/08/27 14:05:17 查看226次 来源: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易某贤2016415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未为易某贤缴纳社会保险。2016914日,易某贤在工作时受伤。20187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判定易某贤2016914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1124日,某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注销公告。2019415日,鉴定易某贤受伤伤残等级为八级。201957日,某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工商档案材料显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记载无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均为0,清算组成员为徐某将欧某喜。后易某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徐某将欧某喜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应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易某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某公司未依法为易某贤缴纳社会保险,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清算组成员徐某将为清洗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欧某喜均系公司股东,其在公司清算时已明知易某贤2016914日工作中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且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未予给付,即清洗服务公司清算组明知公司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一审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徐某将欧某喜易某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将欧某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组织者,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历过仲裁与诉讼,该判决协同运用劳动法和公司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有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在“六稳”、“六保”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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