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2021/08/26 17:45:59 查看182次 来源: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长沙吕某平在20026月加入××电器制造厂为部门经理,到200611月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12月,厂方根据原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通知吕某平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吕某平提出,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认为,要求吕某平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吕某平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不被接受。因此,厂方又书面通知吕某平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吕某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到期后,吕某平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厂方据此与吕某平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吕某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

工厂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老板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对于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老板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则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当补签劳动合同。该案厂方要求与长沙吕某平补签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由于厂方不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吕某平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厂方将不同意续存劳动关系并主动解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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