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返还70余万元赃款的“善良”行为真的可以撤案免于刑事处罚吗?

2018/03/05 09:36:02 查看164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小偷返还70余万元赃款的“善良”行为真的可以撤案免于刑事处罚吗?

  最近山东菏泽发生了一桩奇葩盗窃案,一居民置放于家中保险柜的70余万元不翼而飞,失主王先生发现遭窃后赶紧报了案,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两天,70余万元已经被小偷原封不动的送了回来,而且还多送了2000块钱。。。

  真是个颇有有良心的小偷啊。。。

  案件始末

  2018年1月9日凌晨,家住山东省菏泽市甄城县的王先生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家里遭了贼,放置于保险柜中的70余万元和一辆电动车被偷。

  鄄城县公安局打击盗抢大队民警魏显斌告诉记者:“报案人称保险柜里有7万元现金,70余万元的保险存单,还有纪念币两套,家中被盗电动车一辆。”

  接到报案,办案民进立即赶到受害人家中进行调查,通过询问,警方得知受害人王某一家是做屠宰场生意的,每天凌晨他都要和妻子一起去市场贩卖猪肉,家里存放着大量现金。受害人妻子还称,失窃当天,她刚出家门还遇到了一位陌生人。办案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应该对王先生家踩过点的,应该是一起早有预谋的犯罪。

  然而就在警方调查进行的同时,1月23日,受害人王先生却给民警打来一通颇为惊人的电话,称“被偷的现金已经被原封不动的送回来了,而且还多出了两千多块钱,现金上附着的纸条说多送的两千块让自己用于购买保险柜和电车,切忌把案撤销了。”

  随后,民警根据小偷告知的埋藏地点取出了保险柜,又对受害人家附近的所有监控进行调取分析,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邢某,并一举将其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邢某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自己好赌,欠下十多万的外债最终逼不得已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邢某称,自己刚进王某房间就发现了放置的保险柜,于是直接抱着跑了出来,在院子里又发现了一辆电动车,上面还插着钥匙,心想着也能值不少钱,就干脆把保险柜放到电动车上,一并偷走了。

  等回去后,自己撬开保险柜,里面竟有70余万,就害怕了,心想着怎么设法再送回去,最后自己将钱款偷着又送了回去,还多送了两千块,并附文让失主购买电动车和保险柜,顺便把案件撤销了,不要再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起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是否能够进行撤销呢?

  当然不能!邢某真是太天真了,即使将受害人钱款全部返还,受害人也没有权力将案件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显然,犯罪嫌疑人邢某的犯罪情况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邢某的盗窃行为显然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况,且盗窃数额高达70余万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至少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虽然邢某最终返还赃款的行为不能使其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还是可以减轻量刑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事实情况比如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还盗窃钱款等情节对邢某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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