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女方生育权那点事儿

2018/03/10 09:26:06 查看201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男方女方生育权那点事儿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婚后男方女方生育权的问题。众所周知,生育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所以不管男性、女性,其与生俱来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男方强制女方终止妊娠就算侵犯生育权,而女方擅自终止妊娠就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这又是为什么呢?

  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有权自主的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等问题,结婚以后,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共同协商,一方生育权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

  有关男女双方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既然规定男女双方生育权平等,为什么在生育权的实现上,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方生育权利,规定女性享有“决定生育权”?

  1、男女性实现生育权的条件不同

  女方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怀孕、生育和哺乳均需要由女性独自承担风险,并且在照顾、抚育子女等方面,女性往往会履行更多的义务,对于男性而言,生育权的实现必需要依赖于合法的配偶权,其自身身体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女性。

  2、赋予男性“生育决定权”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男女双方必须要协商一致才能相互实现双方的生育权,如果双方对生育与否的问题发生冲突,将决定生育的权利归于男方时,则难免会引发将“婚内强奸”合法化的问题,会对女方的身体权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如果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双方关于生育与否的矛盾至多只会导致双方离婚,男性可以另行寻找合适的伴侣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这样最有利于落实法律的公平正义。

  签订堕胎协议\不生小孩协议是否有效?

  像文章开头所强调的,生育权属于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不管在恋爱期间还是结婚以后签订的该种协议,都会因为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被强迫堕胎,可以依法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案例一、婚后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月,齐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12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齐某在家做家庭主妇,二人常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有时田某还会对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齐某怀孕,偶然发现田某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为此与田某产生激烈争执,田某再次动手,后来齐某告知田某并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堕胎,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对此,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齐某未经其同意就做掉了孩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与田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子女,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在齐某堕胎后两人长期分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齐某要求离婚,田某亦同意离婚,准许离婚。对于齐某要求田某支付因堕胎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其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中止妊娠不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男方擅自毁掉胚胎被判侵犯女方生育权

  2004年,李某和吴某在列车上偶遇,随后结婚。2014年底,他们赴美做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中,医院提取了吴某的13个卵子,经人工授精存活6个胚胎,吴某移植了一个,其余5个双方委托医院储存保管。2015年2月,吴某回国工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7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双方尚有感情基础,法院并未判离,与此同时,存放在美国医院的5个胚胎,因为李某拒绝续费,半年后被院方销毁。直到2017年6月,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时,吴某才得知胚胎已遭废弃的事实。这让吴某难以接受,随后吴某提出李某必须赔偿其5万元的抚慰金。

  对此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废弃胚胎属于自己合法和正当的选择,吴某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男方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女方身体有一定的伤害,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违背合意,擅自废弃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并且从年龄因素考虑,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但事实女方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所以吴某请求赔偿的诉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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