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桦故意伤害罪

2021/08/31 20:49:31 查看149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马某桦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桦于2019年5月16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厂居民楼下,马某桦与崔某等人斗地主,马某桦购买香烟放桌上供大家抽,后崔某离席准备去打麻将,并拿走桌上的香烟一盒,两人起纠纷并互相辱骂,马某桦追赶离席的崔某,并将被害人崔某(男,49岁,北京市人)摔倒,后双方在有渣土的地上揪扯,造成被害人崔某“左侧2-5肋、右侧2-6肋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崔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马某桦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桦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马某桦案发后积极赔付被害人部分费用,故对马某桦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桦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案发时马某桦与崔某二人产生争执后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过程中崔某受伤,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能够认定马某桦对崔某实施伤害行为并致崔某轻伤一级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马某桦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马某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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