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2018/03/13 11:20:30 查看983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在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温显俊,担任 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参加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又名《设备安装合同书》以及作为《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原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作为《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 万元(有原告当庭提供的《收据》及《业务委托书》加以佐证),工程通过双方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条款中“系统安装完毕 个月内甲方(即被告)应退还甲方缴纳的 万元( 万元保证金)”的约定,结合工程于 年 月 日完工的事实,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三、被告 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元。

  1、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证实了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工程通过双方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元(有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予以佐证),并且工程已经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至今。

  2、对于发票是否能够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我国法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其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或双方之间存在此交易习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安装合同》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且被告 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 有限公司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好《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及《安装合同》第三条:货款结算方式/期限及货物交付的约定及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元。

  四、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 %÷ 天× 天= 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年 月 日起止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 %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1、如前所述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 元,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同时该合同第四条:施工工期,验收与验收标准中“施工工期以甲方(即被告 有限公司)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与 有限公司相协调”的约定来看,本案应视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结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中“以上款项甲方(即被告)如有拖延,每月以 %的违约金计算,以此类推”结合双方在 年 月 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即将涉案工程交付被告 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2、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条款中:每月以 %的违约金计算,以此类推的约定,根据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 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按照月息 %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原告代理律师:温显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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