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为何成为“花瓶”

2021/09/17 15:56:34 查看102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众所周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监事机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复杂的公司治理,是权力制衡理论应用在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系公司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其主要解决法人形式下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形成的公司管理问题。公司作为一个利益代表体,其以法人的形式代表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而欲将利益合理分配协调,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监事制度的设计就必须兼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公司监事机构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本应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但现实中却事与愿违,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法律制度,鉴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本文暂不将其纳入讨论范围)。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至今,公司监事制度一直被人所诟病,监事机构也被人们称之为“聋子的耳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的局面至今也仍未改变。鉴于此背景,即我国公司监事制度持续多年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我们仍应予以特别关注。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的法律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已经满足立法者的目标,也经历过数次修正或更新,但很显然没有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从而导致法律的实际施行效果备受诟病。另外,我国公司监事制度中主要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之间对监事制度的规范却几乎一致,这反映出我国立法移植的局限性,在全盘吸收外国监事制度的同时却忽视我国的社会背景,直接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制度混为一谈。在如此前提之下,缺乏对我国国情的考量而直接采用域外制度,必然是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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