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投资合同,但给予固定收益,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2021/09/23 13:15:01 查看348次 来源:于会博律师

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律师就相关的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做出以下的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投资一般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主要的特点就是多方投资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利息明确固定。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背,故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一般是法定出资程序的重要一环,出资后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会依法进行登记公示,这种履行了法定出资程序的一般是投资关系,如果名为投资,但仅是利用出资人的资金,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则民间借贷关系可能性较大。

   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此种担保多为债权的履行,从而约定担保债权的条款。

      【司法实务观点】

      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在涉案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之后,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合同来处理,在借贷合同并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并无其他效力瑕疵时,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合同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是,由于涉案合同原以投资合同为名,其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在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时应当将之还原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综上,本律师基于实务经验提出如下风险,供读者考量:出资人的投资,虽然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要考量是否以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否则会有被裁定驳回其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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