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信用卡是否成立民间借贷

2021/09/23 13:15:40 查看127次 来源:于会博律师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恋爱期男女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不予保护,如同居关系;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如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返还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

    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这种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如被告房某某所主张的,恋爱期所花费旅游费等,属于共同消费。

   其次,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恋爱期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

   最后,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考虑到恋爱期,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是无法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般会被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恋爱期男女一方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原告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待证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不成立。司法实践中,如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的;或者虽无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的;又或者双方在分手协议中,对曾经的转账约定了还款的,一般可以被认定借贷关系。恋爱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权利的,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律师建议:恋爱期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男女之间的大额转账需谨慎,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或留存其他证据,避免分手后产生难以理清的债务纠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