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注意了机动车所有人对下列情形均要承担责任!

2018/04/02 10:13:01 查看147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注意了机动车所有人对下列情形均要承担责任!

  生活中,亲友间借个车都是常事,那么一旦出了事故,借车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还有机动车的挂靠、被偷盗等等问题,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小编今天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1、机动车借用给他人的情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那些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未经所有人允许驾驶所有人机动车出事故的情形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侵权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所有人将车辆挂靠的情形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车辆被多次转让却未办理登记转移的情形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机动车套牌的情况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所有人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等情形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2017年10月,未依法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驾的廖某驶某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处发生交通事故,将醉酒后驾驶某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撞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廖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李某系该拖拉机的车主,在廖某向李某某借用车辆的过程中,李某某并未审查廖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廖某并未取得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廖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证不符,具有较大过错;李某某将事故车辆借予廖某使用,但未审查廖某是否具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仍存在过错;王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责任比例为:王某承担20%的责任,廖某承担64%的责任、李某某承担16%的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驾驶人廖某、车主李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487.45元、84121.86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17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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