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系列——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

2021/10/26 17:46:15 查看6215次 来源:陈光慧律师

房屋动迁系列——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

——以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案房屋性质为公房。原告周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母亲,并且原告周某某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并且王某某户籍迁出后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处,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原告周某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王某某户籍在册且多次阻拦导致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户籍在离婚后虽迁入系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案例解析】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本质上仍属于公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注:本案例来源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召开发布的《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