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小孩河道溺亡,管理处背锅太冤!!!

2018/04/27 15:26:33 查看248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天气渐渐燥热起来了,不少熊孩子也开始躁动了,这不昨天四川就有消息报道称:“4名小孩下河洗澡失踪,目前已确定均溺水身亡。”那么作为一个法律人士,看到这件事往往会关注事后的责任追究问题,所以问题来了,谁该为这件事故负责呢?是小孩及其家人自己?还是溺水河流区域的相关负责人呢?别急,我们先来看两个类似案件的判决案例!

  案件一:熊孩子溺亡,河道管理处背锅

  2015年5月23日,星期六,由于父母不在家,10岁的小曲便跟着哥哥大曲以及其他四名同学一起,到清水河公园旁的清水河河堤上烤红薯。玩了一阵子后,他们一行人便想到河中玩水去,河边设有栏杆,他们便翻越栏杆进入清水河河道内玩水。由于小曲不会游泳,不料走入深水区,慌乱中脚底一滑,消失在深水区里,找到他时已停止了呼吸。

  该溺水事件发生后,小曲父母认为,作为河道管理部门的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应对儿子的死负有责任,遂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小曲的父母称,清水河是东风渠管理处管辖范围,他们在河道沿岸及周边没有设置警示标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遂要求东风渠管理处赔偿各类损失5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东风渠管理处辩称,东风渠管理处是公益性质的水利事业单位,预防河道内溺亡事故发生不属于法定职责,而且,东风渠灌区内有16条像清水河一样的天然河道,由于良好的水质和优美的环境,近年来,渐渐成为不少市民免费的天然泳池,所以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段由东风渠管理处负责其日常管理,城区段河道两侧虽设置有简易护栏,但并不禁止公众在河道内通行或玩耍,所以事发河段符合公共场所“有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管理职责”的特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东风渠管理处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曲父母10万多元。

  案例二:熊孩子水库溺亡,亲哥在场法院判管理人无责!

  2014年5月17日下午,王华及哥哥王大华、同学夏某、肖某到水库玩水,由于肖某等人不会游泳便只在浅水中玩水,王华则直接向对岸游去,游至河中间时王华折回,在离岸边约有2至3米时,举起双手呼喊救命,在浅水中玩水的王大华以及夏某肖某均认为王华在开玩笑并未理会,直到王华沉下水中时,王大华才着急赶去营救,但潜了几次均没有找到王华,后来王大华上岸拨打110报警电话及打电话回村上求救。约半小时王华的母亲带着大人来到现场,即下水捞人,也找不到王华,后民警及消防队员也到场,经众人轮番下水打捞,均找不见王华的尸体。2014年5月21日15时,王华的尸体在六坡水库离王华溺水地方的不远处被发现,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在现场对尸体的初步检验,未见暴力性,致命性外伤。王华的父母要求宜州市水利局进行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王华溺水的地方没有道路通过,也不是库区内的码头,而是库区内的一个河湾。

  法庭上王华的父母称,宜州市水利局是六坡水库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有义务对水库进行安全管理,防止水库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但由于其的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在水库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设施等相应的防护措施,因而在客观上造成了自己儿子王华在该水库洗澡时溺亡的事故,因此宜州市水利局应当对自己儿子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宜州市水利局作为水库管理者,其主要是对水库的坝首及灌溉、防洪等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而王华溺水死亡的地方距离水库坝首将近十公里,已经超出了宜州市水利局的管理范围。经查明,王华等人是从当地村民自已修建的小道进入河湾,该小道不属于公共道路,宜州市水利局不负有在该种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事发时王华已经年满15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知道在库区河湾游泳的危险性,且当时王华的哥哥王大华(已成年)等人均在场,也未对王华游泳的行为予以制止。最终法院认为宜州市水利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驳回了王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好了,看了以上两处案例,大家应该心里都会有数了,河道管理处到底对河道中溺亡中的事故承不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尽没尽到相关的管理和防范义务,如果尽到了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肯定就免不了背锅了。由于是4月21日发生的事情,昨天遗体又才都打捞完毕,具体细节都还不甚清楚,各位如果感兴趣可以持续关注事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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