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件中的“分期付款”

2018/04/28 16:57:44 查看946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生活在现代社会里,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分期付款,买房可以分期付款,买车也可以分期付款,就算是买个手机也是可以分期付款的。那么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可不可以把分期付款的做法应用到案件中去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近的案例:

  秦某来自湖南,于2016年4月2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他的工作部门只有三四个人,经常是外出进行安装维修工作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的,一部分是由公司通过银行发放,金额没有超过法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另外一部分是通过一个承包该部门的人现金发放的,但是该承包人已经不幸去世。

  2016年10月06日10时30分,他在工厂内站在墙上固定网线过程中摔下,导致左右脚受伤。同年的12月05日被认定为工伤,一年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随后去社保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他与公司进行多次商谈工伤赔偿的事宜时,最大的争议在于工资数额的确定,公司明显的占了优势,因为毕竟承包人已经去世,由于赔偿的金额相差比较大,所以秦某决定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在劳动仲裁庭立案后,公司明显的有些让步了,考虑到如果按照现有的证据,明显对伤者是不利的,在多方了解到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生意比较清淡,资金方面很紧张,为了让案件的赔偿金额上有所突破和把风险降到最低,在多次与仲裁员的努力下,力劝公司的赔偿金额提高到103000元,我方也适当作出了一个小小的让步,就是允许对方分期付款,但是金额不可以少。最后公司终于同意了,达到我们将赔偿金额提高的目的,也将风险降到了最低,有效的避免了讼累!

  2018年4月17日在仲裁庭开庭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5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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