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雇员虽是增驾A2实习期并存在逃逸,但对于他人的损失,无需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021/11/16 17:29:37 查看1001次 来源:吴马宁律师

二审改判:雇员虽是增驾A2实习期并存在逃逸,但对于他人的损失,无需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本案雇员张三

代理人:吴马宁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雇员张三驾驶雇主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工作时,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由于张三驾驶证属于增驾A2实习期并存在逃逸行为,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各方无责任。

事故中某公司所有的本田车辆损坏,就该损失于2020年8月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为:一、判决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某公司车辆损失71656元、停车费2460元、叉车费150元、施救费950元、评估费2800元、交通费1700.1元、餐饮费405元、住宿费2530元,共82651.1元;二、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雇主对张三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庭审过程中,我所代理雇员张三主要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张三系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二、本案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商业险理应赔付;三、原告某公司诉请损失过高并且部分损失对应的证据无法体现关联性。

一审法院听取各方庭审意见,主要判决内容为:一、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2000元;二、被告张三、被告雇主连带赔偿原告某公司74256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便立即启动二审,并在二审中向法庭充分阐述,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上诉意见及代理意见对本案进行改判,雇员张三在本案中无需对原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本案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为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雇员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属于增驾A2实习期及存在逃逸为由商业险拒赔是否应当被支持?

分析如下

1、雇员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雇员与雇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

个人观点:《侵权责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致通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系最高法做出的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效力位阶上看,《立法法》(2015修订)第五章的规定,我国主要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顺序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2、省级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3、较大市级地方性法规、省级行政规章4、较大市级行政规章。但《立法法》并未对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发布)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条只是说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并非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而且由最高院自己发布的这份文件来规定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并不符合逻辑。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结合《立法法》的原则可以推断,司法解释应与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位于同一位阶。鉴于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存在混乱之处,不宜认为某一整部司法解释与相应整部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只能具体条文适用上述规则。并且本案中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为“新法”,本案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雇员系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属于增驾A2实习期商业险拒赔不应被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明确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限,亦确定了在实习期间内限制驾驶特种机动车的种类。上述两个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系衔接关系,第三款是对第二款内容的补充规定。同时,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十四条规定,申领牵引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类型,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可见,上述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实习期内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系仅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而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则不在上述限制的范围之内。就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实习期是指初次领证实习期还是增驾后的实习期,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应解释为初次领证的实习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以存在逃逸行为为由商业险拒赔被支持的前提是对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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