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21/11/16 17:38:20 查看1038次 来源:吴马宁律师

  安徽滁州张女士于2017年在某大型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滁州市区的门面房,2019年房屋交付时发现部分房屋层高只有2.6米,远低于合同约定的3.5米,在与房产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虽案涉房屋有部分层高未达到3.5米,但并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为由,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张女友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德善律师事务所,本所赵小宝律师和吴马宁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并委托专业机构测量房屋层高、出具测量报告,积极举证。二审法院法官采纳了赵律师、吴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张女士的上诉请求。

  在国庆假日期间,张女士为表示感谢,特地从外地赶到律所,为本所两位律师送上锦旗。我们律所将继续秉持“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服务理念,努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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