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11:50:35 查看217次 来源:胡娟萍律师
2021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序号 | 赔偿项目 | 依据(2020年1月21日公布)每年浮动 | |
1 |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9580元 | |
2 | 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 | |
3 | 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42536元 | |
4 | 医药费 | 凭票据 | |
5 | 误工费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月)计算等。 | |
6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上海护工的行业标准3373元/月);最低标准60元/天。 | |
7 | 营养费 | 20-40元/×天营养期限 | |
8 | 交通费 | 按票据 | |
9 | 住宿费 | 凭票据,或60元/天×期限(合理) | |
10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住院期限 | |
11 | 物损费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的损失 | |
12 | 鉴定费 | 凭票据 | |
13 | 律师费 | 凭票据,依据律师合同与发票 | |
14 | 伤残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20×伤残等级系数 |
61—75周岁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20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伤残等级系数 | ||
75周岁以上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5年×伤残等级系数 | ||
15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
16 | 丧葬费 | 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9580元*6个月 | |
17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2536元×年限 备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18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20年 |
61—75周岁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20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75周岁以上 | 上海全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5年 | ||
19 | 精神抚慰金 | 一般不超过5万元,伤残的按5万×伤残等级系数 |
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若存在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标准为基础,每多一处2-5级伤残增加4%,每多一处6-10级伤残增加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累计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重磅:2021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最新标准调整为1444640元 (城乡标准统一)
根据上海最新公布的数据,上海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作相应的调整,其中死亡赔偿金标准调整为1444640元(72232*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