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情形下工伤者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方和侵权方同时双赔!

2018/06/04 14:11:01 查看12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注意!这些情形下工伤者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方和侵权方同时双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那么在获取工伤赔偿之后就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工伤属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话,则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典型案例:曾华、廖兴华、肖宗会、廖嘉龙诉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案

  案情简介:

  廖耀洪系曾华的丈夫、廖嘉龙的父亲、廖兴华和肖宗会的儿子。2015年4月14日晚,廖耀洪下班时驾驶摩托车与胡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廖耀洪当场死亡,后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胡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6月19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5)09-2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廖耀洪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1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曾华、廖兴华、肖宗会、廖嘉龙诉胡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2015)新都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曾华、廖兴华、肖宗会、廖嘉龙因廖耀洪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丧葬费2284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322.22元。2015年10月、11月,第三人新西北公司就廖耀洪工亡向被告新都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新都医保局对廖耀洪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核定,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扣除四原告已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向第三人新西北公司拨付了工伤保险补差92252元。

  四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全额支付四原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应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故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新都医保局具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规定,本案工亡职工廖耀洪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新都医保局应当向四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四原告已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706790.72元的情况下,被告新都医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当扣除上述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被告新都医保局以四原告已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706790.72元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规定全额向原告曾华、廖兴华、肖宗会、廖嘉龙全额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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