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别是什么?

2021/12/08 22:32:18 查看1414次 来源:文尧律师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别是什么?

 

(1)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根据200年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2003年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保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投标文件承载了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招标是一项要约邀请,投标相应的构成要约。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须具体确定,须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因此,就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而言,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生效。这一点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到达主义不同,建设工程领域的投标文件可视为一种附生效期限的要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合同法》第19条等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的到达不能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应视为预约合同成立。不按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非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52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2007年5月11日,倪黄庄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就诉争工程招标,华北建设公司中标,村委会与建设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预约合同关系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新规】

 

495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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