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从属性

2021/12/16 21:48:00 查看1272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从属性

【案件详情】

2014年9月29日,甲公司(需方)与乙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物供方于合同签署之日起20日内将全部货物交付交付地点为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仓库,仓库相关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支付预付款5000万元。如供方未在约定交货,则须向需方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并且需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同日,甲公司(抵押权人)与丙公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乙公司甲公司2014年9月29日签署了《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抵押人同意为乙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有4层房屋。抵押期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若上述期限届满,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未全部清偿的抵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并且抵押登记注销之日止。自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向乙公司共支付货款5000万元。因丙公司未协助甲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甲公司2014年10月11日向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尽快与甲公司共同前往抵押物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事宜,但丙公司未予协助办理。因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违约,故其诉至该院。

  【判决结果】
  庭审中,经院释明,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向乙公司主张主债权,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性质和范围问题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人违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丙公司明确约定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动办理抵押登记,经甲公司书面催告后,丙公司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因此,丙公司承担的并非抵押担保责任而是违约赔偿责任
但本案汇中,甲公司仅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要求丙公司直接承担400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最高额抵押合同》《购销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丙公司的违约责任是由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引发的,必须以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为前提。

因此,甲公司本案中试图只讨论丙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讨论乙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亦不讨论丙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与乙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在法律逻辑上是不够周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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