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12/20 22:06:01 查看1203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建筑工人下班途中受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被告甲建筑公司下称甲公司承建K小区项目的土建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又将部分木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魏某。2015年10月,王某王某到涉案工地的魏某班组做木工,魏某根据工作量对其发放劳务费甲公司未对王某进行考勤、考核管理,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或劳务报酬。

2015年11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马某驾驶的三轮(该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发生碰撞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马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当日,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马某承担王某相关费用60%的赔偿责任。王某因与甲公司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6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王某所受事故伤害被A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9月,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致残程度为八级。甲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原劳社部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方招用的劳动者,由具资格的发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当劳动者发生因工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有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应承担的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刘某,刘某又再发包给案外人魏某,魏某招用王某王某在涉案项目务工时受伤,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承担该责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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