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借款合同纠纷

2021/12/18 00:22:43 查看1153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虚假合同纠纷

——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孙某将其名下A房屋提供给案外人甲公司用于理财,甲公司负责联系出借人借款给甲公司,由孙某将房屋抵押给出借人并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甲公司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计算房屋抵押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孙某,利息按月支付。
2015年7月13日,孙某朱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孙某其在A小区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朱某借款10万元整;二、孙某应按朱某要求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限2015年7月13日起算1年,贷款利率为月息2%。如逾期未还清贷款本息,则朱某有权依法律程序申请处置该房产以偿还债务。
2015年7月14日,孙某朱某出具了一份《借据》,主要载明:今借到朱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13个月,从2015年7月13日起1年
  同日,甲公司负责人黄某孙某出具了一份《借据》,主要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13个月,从2015年7月14日起1年同日,孙某朱某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9月,甲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犯非吸等罪被立案侦查。孙某朱某均系甲公司副总经理凌名下的客户。凌某也而被判处刑罚朱某理财本金为26万元,一笔10万元理财的开户时间2015年7月13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约定月利率2%,审计确认利息2.6万元,提成9100元,对应的合同是涉案《借款抵押合同》;另一笔16万元理财的开户时间2016年2月29日,到期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约定月利率2.2%,审计确认利息1.76万元,提成4000元,对应的是朱某与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上述理财未兑付本金26.2万元,利息及汇票117670元,损益144330元。
  另查明:朱某曾就其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C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

确认孙某潘某朱某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孙某朱某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A区房屋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应当解除。

首先,案中,孙某虽在2015年7月13日向朱某出借10万元的借据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但本案中孙某并未实际收取朱某10万元,而是由黄(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判刑)经营的甲公司收取,利息也是由公司支付。

因此本案中1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而并非孙某。无论是孙某将案涉房屋通过《房屋理财合同》和《三房两对接合同》的形式投资到甲公司理财收取利息还是朱某孙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然后从将财交付给公司并从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均是属于公司的工凌犯罪的手段之一,故孙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朱某孙某潘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均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规定,该合同均无效

依法,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孙某朱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为了担保甲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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