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不该有的同居,分手如何分财?

2021/12/26 11:14:53 查看975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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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外情与家事纠纷

第一节 不该有的同居,分手如何分财?

一、[案例精选]

[案例] 三次怀孕流产,能否换来分手补偿?

梁洛施产下三子后与豪门李泽楷分手,网传拿到亿元分手补偿;侯佩岑妈妈林月云与富商男友同居多年,得到巨额财产赠与。似乎同居关系的结束,为她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分手费”这一词汇走进大众的视野。然而,现实中的同居分手,女方或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理应得到另一方的财产补偿吗?

小雯是一位单纯的女孩。不到20岁的她在亲属的催促下开始相亲,并与同乡的小雨迅速恋爱结婚。然而婚前的不甚了解带来了婚后的抱怨与不满。婚后一年,小雯通过QQ聊天认识了同城的李星。双方好感越发强烈,小雯觉得跟李星在一起,才终于体会到心动的感觉……

2014年初,小雯瞒着小雨和家人,跟李星一起南下打工。小雯到一家KTV做服务员,工作辛苦,但收入可观。李星却求职艰难,其一年多以来吃穿用度都从小雯的账户中提取。为了照顾李星的自尊心,小雯直接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李星,让他不用客气,自己从卡里支取。2014年、2015年,李星通过小雯的银行卡取款共计10万余元,包括支付两人的房租、李星的生活费用、李星父母的部分赡养费以及炒股的费用等。2015年初,小雯回老家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怀了李星的孩子,小雯多次催促其结婚,谁知道却一直被李星以家人不同意为由推诿。2015年6月,小雯收回自己的银行卡,独自前去医院做了流产。

2016年1月26日夜晚,李星与小雯争吵要分手,小雯也不甘示弱,让李星偿还自己的钱且报警。次日,在派出所干警的协调下,李星向小雯出具借条,载明“今于2016年1月27日向小雯借人民币5万元,将于2016年12月30日还”。不久,小雯再次怀孕且做人流。2017年初,小雯第三次怀孕。不堪重负的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星偿还借款5万元。诉讼期间,李星私下同意还款,并与小雯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小雯此后不得打扰李星及家人正常生活,李星愿一次性支付小雯8000元打掉小孩,结束男女关系”。此后小雯撤诉,但李星没有支付 8000元款项,小雯自费做了引产手术,两人正式分手。

2017年9月,小雯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举出《协议书》作为证据, 请求判令被告李星支付分手补偿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次起诉的全部诉讼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是由于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婚外同居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以金钱方式补偿小雯与李星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公序良俗原则相悖,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小雯请求判令李星支付同居期间分手补偿款5万元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双方同居期间,李星从小雯的银行卡内支取了数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双方租房、日常生活费用等亦由小雯开支,给小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尤其是李星致小雯三次怀孕、流产、引产,身体受到了伤害,给小雯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亦造成了一定精神痛苦。故依法应由李星给予小雯相应的经济补偿,酌定补偿3万元.

案件尘埃落定,酌定补偿的3万元远不及同居期间小雯给李星的花费。而小雯在此期间三次怀孕,三次流产、引产,身心俱疲。这一伤人至深的婚外同居,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身心损害。

 

二、维权指引--同居关系的借款性质认定

通常所说的借贷,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同居关系,尤其在婚外同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原因,签署一份“借款协议”。那么,前述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借款意图的真实性又如何甄别呢?

案例中,同居双方的日常开销从女方小雯的银行账户支取,且男方李星的部分消费亦使用了小雯的银行卡。在这一背景情况下,一次因吵架、冲突升级,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李星向小雯出具了数额大致符合两人支出及李星消费总额的借条。那么,根据这一借条,可否认定小雯和李星真的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因二人存在婚外同居关系,且小雯不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借款行为,法院否认了借款,认为这一纠纷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认定借条属于无效约定,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相关内容和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还有另一种常见的同居关系签署借条情况:经济地位较好的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且对另一方赠与过一定的财物。结束同居关系时,要求经济地位较差的一方向其出具“借条”,已达到防止对方干扰家庭、暴露隐私等种种目的。在这一情况下,借条性质的认定亦受上述法律制约。如出具借条的同时,或在长期的交往中存在款项给付,还应受到无权处分赠与返还的相关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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