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素洁律师-专注办家事家族业务】原创 | 丈夫编造抑郁骗离婚,妻子起诉重分财产却无果?

2021/12/26 15:43:50 查看932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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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外情与家事纠纷

第五节 离婚后发现婚外情,财产可否重分?

一、[案例精选]

[案例] 丈夫骗离婚,妻子诉重分财产无果

2000年,田某和刘某开始自由恋爱。两人都是毕业后选择留在大城市打拼,独在异乡让两人惺惺相惜。长跑6年后,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了女儿甜甜。甜甜的出生,也让小家庭更加甜蜜幸福。

2016年年底,刚做完单位体检的刘某,突然告知田某自己患上了冠心病和抑郁症。田某联想到刘某最近异常的表现:经常失眠、白天无精打采、工作不上心,老说觉得生活没劲……猜测确实可能是疾病导致。之后,刘某就经常向田某发脾气,对家里和女儿挑三拣四。考虑到刘某的病情,田某也尽力忍让。自2017年1月开始,刘某多次求着田某办理离婚,说怕自己拖累了她和孩子,对这阵子的所作所为深感抱歉,但又控制不住自己。等他治愈后,两人再复婚。考虑到近期孩子也确实受到了很大影响,自己也身心俱疲,田某同意了。照着网上模板随便拟了离婚协议后,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刘某以治病为由主动搬离了共同居所,经常以状态不佳为由拒绝了田某和女儿的探望,对复婚之事也只字不提。直至半年后,田某带着女儿探望刘某父母时,才从不小心说漏嘴的亲戚处得知刘某早已与一位高姓女子结婚,且两人还生了儿子。按时间推测,刘某和田某离婚时,高某已有9个月孕龄。田某如遭晴天霹雳,但也迅速冷静下来,通过刘某的亲戚拿到了刘某和高某儿子的出生资料,并去刘某和高某居住地的街道办调取了两人在她和刘某婚姻期间办理的居住登记。当田某找到刘某理论时,刘某却矢口否认以前患病的陈述,坚称两人是因感情不和离婚。

田某感受到莫大的委屈和不甘,对刘某的行为痛恨至极。最终,田某于2017年12月向刘某提起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提交了证明刘某在婚内出轨,和第三者高某居住生子的证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田某的主张和诉求,判令刘某赔偿田某8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当田某于2018年6月14日以刘某欺骗为由要求变更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刘某依然严词拒绝,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拒付抚养费。

于是,田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除存款分割条款之外的财产条款。法庭上,法院查明了田某与刘某离婚当日,刘某与他人再婚,婚后一个多月育有一子。刘某却称在离婚前已经告知田某这一事实,并称这也是田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之一,另一个理由是因其身患重病。双方离婚是田某先提出的,《离婚协议书》也是田某起草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田某与刘某于2017年2月16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直至2018年6月14日田某才申请变更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其时间已逾1年。且该期间,田某已通过诉讼获取离婚损害赔偿金8万元,并借助该离婚协议取得了婚生女甜甜的抚养权,且协助甜甜依协议取得约定抚养费用。关于财产分割约定,轿车、存款和租房补助的约定并未明显失衡。现田某又以遭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第3项除存款归其所有之外的其他事项,其前后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相关请求亦失据失衡。另田某所述刘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似不充足,且刘某在离婚前是否告知过有婚外情的情形现已无从查证。综上,田某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主张刘某以患有抑郁症要求离婚并承诺治愈后复婚的方式骗取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刘某是否履行《离婚协议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及就《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提起诉讼,并非认定其签订协议时否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据。关于刘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致他人怀孕对离婚存在过错一节,田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通过诉讼获取离婚损害赔偿金8万元,并依《离婚协议书》取得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用,上述协议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亦未明显失衡。田某虽主张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对此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维持一审判决。


二、 维权指引--离婚协议难以撤销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也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因此,即使双方离婚时,过错方隐瞒了婚外情的情况,但若无过错方在财产方面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比如已经分得了大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取得了一定的补偿或赔偿,考虑到公平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再支持撤销离婚协议并重分财产。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妻子一样,因其在离婚后已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并得到了相应赔偿,故这也是法院不支持其重分财产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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