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素洁律师-专注办家事家族业务】【郑素洁律师-专注办家事家族业务】

2021/12/26 15:39:20 查看1277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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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外情与家事纠纷

第四节 婚外情离婚,如何抚平这个痛?

一、[案例精选]

[案例] 隐忍丈夫重婚20年,获赔仅10万

柏丽和叶辉是经村里长辈介绍认识的。那个年代,没有恋爱,面对面瞧一眼,双方和长辈们觉得合眼缘、合八字,转眼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和酒席。刚开始,柏丽和叶辉也相敬如宾,并一起挨过穷困潦倒的时候。叶辉很聪明也很勤奋,迅速抓住了创业的好时机,建立起一间规模不小的电子厂。柏丽作为妻子,则协助丈夫管理工厂内的财务,生活中还包揽大大小小的家庭琐事,上到孝敬老人打点人情关系,下到照顾孩子买菜做饭,无不妥帖

柏丽以为会一直岁月静好。直到某一天,工厂里开始传播“老板和一个很年轻的女人生了一对双胞胎”的言论,她才意识到问题的不对。哭和闹不是她这个年纪会做的事情,很平静地询问事实,叶辉竟然很大方地承认并提出“创业压力大,希望能有两个家,大家和平相处”的想法。震惊、气愤、委屈……柏丽说出了“不同意”。但叶辉依旧我行我素,将第三者和双胞胎安置在同市的一套房子里,毫不避讳地经常过去居住,甚至将第三者的父母、兄弟从原籍接来,支持他们做生意和经营商业。而这些,工厂的职工、左邻右舍和居住远近的亲戚朋友人尽皆知。柏丽也不是没有想过离婚,但刻在骨子里的传统教育、家乡的风俗、年幼的孩子……让她怎么也下不了决心。

日子这么将就着、隐忍着,也能过下去。直至有一天,柏丽发现,叶辉竟然在20多年来一直不间断地将双方共同打拼挣来的钱,转移给第三者,甚至将房产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自己一直以来的容忍,换来的不是愧疚和道歉,竟然是得寸进尺的伤害!为此,她终于敢和叶辉理论,而叶辉竟然动手殴打,导致柏丽胸部骨折及身体多处外伤。家人当场报警,柏丽留存了报警记录及鉴定书。

心灰意冷的柏丽幡然醒悟,加之孩子都已成年,她决定离婚并维权。在收集证据时,向私家侦探支付了21万元的调查费。在律师的指导下,她也开始梳理家庭资产,收集叶辉的银行账户、财产等线索。

2014年3月,柏丽提起了重婚罪诉讼,要求追究叶辉和第三者的重婚罪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叶辉和第三者自1994年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叶辉买下房产开始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双胞胎。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叶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三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叶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柏丽也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

(1)离婚;

(2)价值约60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柏丽所有;

(3)叶辉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离婚诉讼打得很艰辛,叶辉同意离婚,但一开始并不承认家暴和重婚,直至重婚罪终审裁定作出后,才不得不承认。对于财产,双方在确定财产价值、挖掘流水、认定叶辉转移存款等方面也交锋了好几回。

直到2018年年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1)因叶辉重婚且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柏丽请求的金额过高,酌定支持20万元;

(2)对于柏丽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本案虽然存在重婚及家暴,但据此要求对过错方不予分割夫妻财产,缺乏法定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叶辉在婚姻期间确实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按照叶辉少分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确定夫妻财产按柏丽分得70%、叶辉分得30%的比例分割;

(3)对于叶辉转移的财产,考虑到叶辉职位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对于叶辉无法解释的30万元以上转账,视为转移财产可重新分割;对于叶辉30万元以下的转账,明确转给第三者的视为转移可重新分割,未明确转出性质或转出对象的,酌定其中的30%为叶辉用于与第三者及小孩的支出,应当作为转移财产并重新分割。

(4)对于柏丽转给私家侦探调查叶辉重婚的21万元,因叶辉不认可,柏丽也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将该21万元也纳入夫妻财产分割范围。

宣判后,叶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

(1)支付过错赔偿金20万元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即使有义务支持,金额也过高。重婚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比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而根据司法实践,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才10万元;

(2)叶辉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大额转账属于正常开支。第三者长期有工作,转给第三者的款项并非支付生活费,而是支付给双胞胎的抚养费,这是叶辉的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叶辉支付过错赔偿金,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以及叶辉的过错程度,原审酌定过错赔偿金20万元确有偏高,酌定支持10万元。(2)关于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叶辉的婚内过错问题已酌定支持过错赔偿金10万元,故不支持柏丽再以过错问题为由主张叶辉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叶辉确实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其转移的财产以及为其同居对象及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开支,相较于叶辉这十来年的其他账户往来款项,仅占总体账户往来款项总额的小部分。同时,结合双方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基于转移财产行为和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定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叶辉分得40%、柏丽分得60%的比例处理;对于一审认定的以30万元作为分割叶辉转移财产界限的计算和处理方式,予以认可。

(3)对于柏丽声称转给私家侦探调查叶辉重婚的21万元,认可一审的处理方式。

隐忍了20多年,两个官司的最终结果,柏丽也说不清是否感受到了保护。这20多年的痛苦和对身体的伤害,又岂是一朝一夕和多分点财产,就能轻易抚平的。


二、 维权指引--我国法律对“婚外情”的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大多数人认为,这就是法律对出轨方惩治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因此,出轨方有婚外情,违反了该条规定,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其实,该条款并非只针对出轨方,而是针对婚姻双方,系对婚姻双方的原则性规定,属于法律原则,它体现了我国法律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法律原则一般适用在以下情形:

(1)当相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法律规则调整时;

(2)当具体法律规则因模糊、冲突、失效等原因无法适用时;

(3)为了实现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正义或其他更强理由,只能适用法律原则时。因此,在《民法典》对婚外情现象已有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上述第1043条规定。

不过,现行法律对于婚外情现象的规制,更多是针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严重的婚外情情形。《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中“第一章一般规定”里亦明确强调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细则中也仅将这两种严重的婚外情情形,列入了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对于普通的婚外情情形,《民法典》增加了新的条款,即需要达到“重大过错”的标准,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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