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有借条受法律保护吗?可以不还吗?

2018/07/02 10:33:05 查看263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赌债有借条受法律保护吗?可以不还吗?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呢有些债往往借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赌债就是一种。常赌钱的人肯定对此也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那么对于这些标上“做生意”、“生活窘迫”、“资金周转”的头衔实则是赌债的欠款,债务人真的只能一还了之吗?法律对这种债权是否予以保护呢?

  我们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公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从以上法律规定就知道,赌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债务人真的不用还赌债了吗?不一定,这还要看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欠款其实就是赌债,根据我国民商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合法形式掩盖下的欠款其实就是赌债,那仍然要归还欠款。

  相关案例

  黄某与张某均为赌徒,经常聚赌。2015年1月10日晚约8时,黄某黄文飞的小舅阿九打电话叫张某张春华到黄某家去向余永文要所欠张某的2000元赌资,张某就叫本屯王某一同前往。到黄某家吃完饭后,黄某就叫张某,余永文等人上桌赌钱。赌到天将亮时张某欠余永文赌债1万元,欠黄某赌债4万元。黄某和余永文为使张某所欠的赌债合法化,利于追讨,黄某就书写借条叫张某签名盖手印给黄某和余永文收执。因余永文的1万元赌债,张某于2015年2月18日还清。所欠黄某的4万元赌债张某却不愿支付,黄某遂诉至本院。

  张某为了证明自己欠黄某的钱系赌债,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2015年1月10日张某与黄某,余永文赌博时欠余永文一万元赌债。张某在2015年2月18日已经还清给余永文。

  2、《证明》:2015年4月份广南县者太乡三卡村上落角小继人杨忠德,被黄某叫去西林喝酒后叫去赌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写有欠条五万元给黄某。

  3、《猫街村委会证明》:张某在2015年度重大支出开支。

  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1、原、张某是赌友,常聚赌;2、2015年1月10日晚,原、张某在黄某家聚赌时证人在场;3、张某欠黄某四万元赌债,是天要亮时黄某要求张某在借条上签名盖手印给黄某收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从张某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人王某出庭作的证词分析,这三组证据与黄某所提交证据二在时间上和内容上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张某所借黄某的4万元属于所欠赌债,予以采信;对证据二,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院没有关联,所以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所欠黄某的四万元是不是民间借贷。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