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起诉离婚?

2021/12/30 16:32:05 查看1057次 来源:汪毅律师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起诉离婚?

实践中可能存在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财产较多,另一方不愿与其离婚,但同时也不照顾对方,只是花费夫妻共同财产即包括对方的工资,因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来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需要先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诉讼,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而且离婚诉讼具有身份属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自己无法作为当事人独自提起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提起诉讼。所以司法解释才有特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先变更监护人后可代理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较为苛刻,只有在另一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才能提起诉讼,而配偶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故而需要先由其他顺序的监护人申请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在法院指定为监护人后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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