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损的赔偿

2021/12/31 15:52:02 查看1231次 来源:汪毅律师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损的赔偿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一定期间内接受雇主的安排,为雇主提供对应的劳务,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因工作受损的可以走工伤程序获得赔偿,那劳务关系中依据什么赔偿,又如何确定是劳务关系呢?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的是,首先主体方面,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中的主体就较为广泛,可以是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其次最重要的一点即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只存在经济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按时上下班打卡,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具体工作,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至于合同方面,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务关系中合同的形式就比较多样化,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依据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雇主也可以不与提供劳务的雇员签订劳务合同,同时雇主也没有依法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受伤的,请求赔偿的程序与范围也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应先认定工伤,然后按工伤程序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依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致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中受损的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劳动关系中受损发生争议的,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发生争议的,需先收集相关的证据,判断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之后再确定具体的纠纷解决途径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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