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及质证重点

2022/01/15 15:24:15 查看1302次 来源:潘炯律师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以及质证重点

    一、(效力问题)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可能发生在诉讼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中,且无须申请和批准。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意见,如果仅以原鉴定系单方委托为由,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反对的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证据的,法院才可能准许启动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质证)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八种法定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可以按照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进行质证。

    据(2021)最高法民申4579号判决书,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而形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三、自行委托鉴定的私文文书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的资格、资质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前三款规定。如,单方鉴定是由当事人启动的,当事人与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单方委托的鉴定,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认证,但是在对意见进行质证时,可以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补充质证。

    3、对意见形成过程的审查。

    意见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行业规范、鉴定措施及流程安排是否合理、所得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等。

    4、审查意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5、鼓励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庭审质证程序。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