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可以拖欠工资的理由吗?

2018/07/17 17:55:21 查看166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工厂拖欠的工资的理由有很多,比如说,货款还没有收到,资金链断裂等。如果是工厂发生了火灾,账务室的资料被大火烧了,从而造成了拖欠工资,工人以拖欠工资的理由离职,可以不可以成功的拿到经济补偿金呢?下面以一个身边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

  李某于2010年入职一家由美国老板出资的飞机模型制造企业,职务为开发部小级负责人,工资方面每个月是在七千元左右,按理说工资水平还是可以的。最近他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因为发工资最近总是不准时,2018年1月11日,才发放了2017年11月的一部分工资1332元,说是先给一部分钱做伙食费应急,余下的工资什么时候发,公司方给出的答复是等候通知。

  为了获得经济补偿金,李某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劳动争议案件。

  随后笔者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4月3日,仲裁庭裁决公司拖欠工资成立,依法需要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深感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辩称:2018年1月15日7:40分左右,公司的工厂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财务资料,所以才造成无法准时支付工资。并且提供了当地消防中队的证明来证实!并且,公司于1月16日向全体职工做出了一份《关于2017年11月份工资延迟发放的特别说明》延迟发放11月份工资剩余部分。

  看看消防中队提供的证明,好像也在理。但是最终不能被认定为这个理由是可以作为拖欠工资的法定理由。

  2018年5月31日,代理李某的案件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单位于2018年6月10号支付经济补偿金44838元了结此案。李某现在已经实际全部收到钱!

  律师观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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