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时,到底是1人公司好还是2人以上的公司好?

2022/02/11 17:56:19 查看8587次 来源:孔令斌律师

设立公司时,到底是1人公司好还是2人以上的公司好?

 

案情简介

    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张三为A公司唯一股东。A公司因拖欠李四货款100万元未还,被法院判决全额还款,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因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后,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后因政府拆迁,A公司获得500万元拆迁补偿款,但是唯一股东张三代表公司领取了500万元的拆迁款支票后,并未将该笔款项归入公司账户,而是将该笔款项通过其朋友的公司套走。李四得知后,以张三与A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对自己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则辩称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分明,不存在混同情况,并提交了记账凭单、纳税申报表、财税报表、明细账等资料予以证明,并称拆迁补偿款已代表公司投资购买古玩原石。后法院判决张三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3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由股东承担个人财产独立于A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

    张三作为A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有对将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区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负有将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案中,张三虽然提交了记账凭单、纳税申报表、财税报表、明细账等资料予以证明财产独立,但是上述资料均为其单方制作,且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该证据未获得法院采纳。同时,张三在取得拆迁款后,有能力、有义务将该笔款项归入公司账户,但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款项转入自己个人账户,该行为充分说明其未尽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的法定义务,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故应当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提醒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来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制定严格的、独立的财务制度,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2、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股东承担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设立公司时,建议设立2人以上的公司,除了避免财务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外,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也就不会倒置。这样一来,股东就不用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就算是2人以上公司,也不能实施财务混同行为,否则仍然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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