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亲人放弃继承,债主怎么办?

2022/02/14 16:44:53 查看1187次 来源:孔令斌律师

债务人死亡,亲人放弃继承,债主怎么办?

 

案例:

    李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名小李。2012年,李先生向邹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经邹先生催要,李先生于2018年底结算本息后向邹先生重新出具了借款30万元的借条,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3%,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到期后李先生仍未归还。201912月,李先生因病去世。遗留位于浦东新区301室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实际居住人为高女士和小李。邹先生知道后,将李先生的继承人高女士和小李告上了法庭,两继承人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如果欠账属实,同意用李先生的遗产归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45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1159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律师分析:

1、该笔借款系李先生因个人名义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审查配偶高女士是否签字,是否对该笔欠款进行认可,是否运用家庭生活,如果不是的,则该笔借款为李先生个人借款,应当由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2、高女士和小李是李先生的继承人,两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为1/2,两人在房屋中的占比:小李占1/4,高女士3/4. 现两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则继承人无需在继承范围内对李先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3、因两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由浦东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