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事故一次性调解获赔56万

2022/03/21 18:10:04 查看1065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工地受伤事故一次性调解获赔56

案号(2021)云0302民初8485

 

     案情简介:2020年5月,杨通过“建筑工友群”结识了被告李,后李杨某讲述其承接了一个位于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程,需要安装技术人员,双方沟通了解后,李某决定雇佣杨某,并约定工资12000元/月。2020年5月26日,杨某便抵达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作。2020年10月4日上午7点左右,杨某刚上班不久,工地上便拉来了两车钢柱,工长安排杨某与另一名工友一起卸车,在刚打开货车捆绑绳后,货物突然从车上滑落砸中了原告,并导致其受伤事故。后经昆明某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经治疗,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小腿截肢术后另了解本案涉案工程曲靖隆基年产30JW单晶硅棒和切片厂房及配套基础工程”的总包方为云南XXX有限公司,后其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云南XX钢结构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承接到的部分工程再发包给被告李某。

    2021年10月21日原告经云南安的好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辅助器具种类名称、价格、使用年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记载:组件式小腿假肢单价:(人民币)¥13000元/具(大写:壹万叁仟元整)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叁年更换一次;假肢产品的每年维修费,按假肢总价格的10%计算;小腿假肢硅凝胶套单价:(人民币)¥4000元/只(大写:肆仟元整)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壹年更换一次。其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此次所受伤害构成七级伤残

2021年11月26日,本案在法院经调解结案调解内容被告李赔偿原告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6万元

律师释法:本案中被告还涉及到公司,那原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申请认定工伤首先需要对原告与用人单位(具体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界定及确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其次,还要考虑原告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形,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还不得超过期限(用人单位30日内、个人申请1年内)。纵观本案,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明确(劳动关系仲裁尚未启动),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也经过了申请期限,故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不妥,且工伤所有程序(十个程序左右)走完用时过,中间不可控因素较多,故本案届时只能诉讼解决。但考虑到原告在事发时及事发后未报警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实及证据部分较为薄弱,以及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为多少?诉讼对原告也有一定风险,故综合以上因素可考虑调解处理。

调解能够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希望尽快把事情搞定,但“调解态度”是关键,原告作为受害者自然希望尽快得到赔偿款;被告作为承担责任一方在诉讼中自然不希望损失进一步扩大,更不希望因诉讼而导致自己财产有被保全的风险存在。本案能够顺利调解还在于被告李某与钢结构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利益关系,钢结构公司在接到原告诉讼文书后也对被告李某做了大量劝说工作,故而李某在权衡利弊之后才有此调解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在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可遗漏,宁可多告不可漏告,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再考虑调解方案,本案能够高效、顺利调解,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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