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2022/03/21 18:11:38 查看962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案号:(2020)云0402民初1149

【基本案情】

2019年92906时40分曹X在玉溪市红塔区冯井卫生所上方40米左右靠右走路挑水,被代X于后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以后代X并未及时报警保护事故现场,自行驾车离开现场。当日有曹X之子到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由于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认定责任,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曹X后续被送入玉溪市人民医院,曹X经当地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107出院,其伤情诊断为:左侧2-7肋骨骨折20191230日,X经云南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无法协商一直,故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代X赔偿曹某75464.11元

【诉讼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X诉请的各项损失的认定及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事故发生后曹X、代X及其家属均未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致使事故事实不清,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的认定,应推定原被告双方均负事故责任。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按照原告及被告的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担4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代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曹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901.87元。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诉讼主体呈现多样性:车主、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起诉。另外,还有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由于诉讼主体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责任做法不一。

2)法律意识差大多数人都没有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的意识,往往先采取私下谈判,后面谈判破裂诉讼时导致没有证据证明责任比例。

3)城乡赔偿标准难以统一:根据最高院关于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数额相差悬殊。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定居,部分务工人员实际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人口年均收入水平,等于或高于所在城镇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如果无视这一现象,仅仅因为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4)责任比例难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赖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如果没有及时保存现场报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后续诉讼中法院难以认定双方责任比例。

当律师介入这一类案件时,应告知受害人尽量让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明确双方各自责任比例若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需跟交警部门沟通出具事故证明,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补全证据,这类案件的赔偿事项需要完善证据,把证据链条充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因事故发生后曹X、代X及其家属均未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致使事故事实不清,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的认定,推定原被告双方均负事故责任,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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