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食用野生菌中毒,各方如何担责?

2022/07/01 13:25:07 查看1295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红伞伞,白杆杆,吃了一起睡板板,睡板板躺棺棺……”最近是云南人的吃菌盛宴,大家在享受菌子美味的同时,是否有考虑过,食菌中毒之后,供菌方、加工方、邀约方对中毒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下面,以案例的形式,来向大家展示法院在处理食菌等食物中毒案件中,如何判决。


 

【案例一】

 

参加客堂自办婚宴过程中因食用野生菌等食物经抢救无效死亡,举办方与厨师均担责——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系夫妻,2018年12月,张某、李某因儿子李小某、儿媳石某结婚,租用了居民小组客堂场地举办婚宴。该婚宴举办前,李某、张某请了太某等8人从事婚宴的厨师工作(当时未约定厨师费用,但按照惯例要在事后根据桌数收取费用)。同时,李某家的表弟、表妹等诸多亲戚自发到婚宴现场从事洗菜、捡菜等帮厨工作。婚宴的菜单由厨师推荐,李小某进行过修改。婚宴食材的采买由厨师选定买家,由李某、张某支付款项。

 

2018年12月28日晚,李某九参加婚宴后出现腹痛、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婚宴菜品包括白葱(白牛肝菌)、凉鸡等菜品。事件发生后,西山区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了应急调查处置。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从剩余食品中的凉鸡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西山区政府最终根据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将该起事件定性为一起食物中毒事件。2019年1月,李某九母亲杨某1、配偶杨某2、女儿李艺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某3、李某、张某、李小某、石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0352.29元。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作为婚宴厨师的太某等八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八名厨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九应邀参加李小某、石某的婚宴后即发生恶心、呕吐症状,因救治无效死亡,并最终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食物中毒事件,故本院依据以上事实认定李某九的死亡与食用李小某、石某婚宴食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相关责任人应对李庆九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从现有的相关证据看,李某九因食用何种食品最终中毒死亡并不明确,而婚宴的举办过程中又涉及食材的选定、采买、保存、清洗、烹饪加工等诸多环节,而以上环节均可能成为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无法明确婚宴哪一环节发生问题的情况下,以上环节均具有发生食物中毒的可能性。因此,参与以上婚宴制作环节的人员均应当承担责任。

 

三、经审理已查明,太某等八名厨师的主厨行为是有偿服务行为,食材的选定以及食材的烹饪均是由厨师完成,故本院认为,太某等八名厨师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

 

四、对于李某亲戚帮厨行为的性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现已修改为第五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李某亲戚的帮厨行为其性质为义务帮工人的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作为婚宴举办人的李某、张某承担。

 

五、对于李小某、石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该婚宴系为李小某、石某二人结婚所举办,通常情况下,婚宴菜品的确定需征求李小某、石某两位新人的意见,且李小某修改菜单的事实已表明李小某已实际参与了婚宴菜品的选定。而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野生菌属于在农村集体聚餐中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材。因此,法院认为,李小某、石某亦应当对李庆九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张某、李小某、石某、太某等八名厨师对李某九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菌请客吃饭,客人食用野生菌后死亡的,供菌者与免费加工者均担责——叶某、向某与马某餐饮店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7日下午18时许,叶某购买蘑菇一袋,邀约向某等人聚餐。2016年8月7日晚19时许,叶某携带购买的蘑菇与谭某等一同到达马某餐饮店用餐。叶某将蘑菇交给马某进行加工食用。叶某、向某等人在一桌进行用餐时,马某将蘑菇加工好后分为两盘交给叶某。因向某与临桌的案外人周某等人均认识,向某便将其中的一盘蘑菇送给周某一桌的人食用。受害人熊某与周某同桌吃饭,便一起食用由向某送过来的蘑菇。

 

食用蘑菇后,叶某、向某及谭某等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等现象。因熊某系万州人,在用餐完毕后,驾车返回万州。同日晚十一点许,谭某打电话给熊某,询问是否到家,身体是否异常,熊某接听电话。次日5、6点钟时,熊某表示身体不舒服,祝某将其带到中医药店进行按摩。2016年8月8日上午,祝某将熊某送往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就诊, 2016年8月10日,熊某死亡。熊某父亲委托鉴定中心对熊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熊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误食毒蕈中毒致肝、肾等多器官衰竭死亡。后熊某父亲等近亲属将叶某、向某、马某及其经营的马某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马某餐饮店为叶某提供的食材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食材提供给消费者食用。虽然马某餐饮店系免费加工,但叶某等人在马某餐饮店用餐,支付了相关的费用。马某餐饮店未保证加工的食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本案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者,马某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餐饮店用餐的受害人熊某食用加工的食材后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叶某无法举证证明是何人向其销售的野生菌,应认定为野生菌的提供者,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食材是安全的食材,而叶某提供的食材导致受害人死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向某将加工后的食材提供给邻桌的受害人熊某等人食用,虽然是好意提供,且没有获得利益,但其亦应当保证提供的食材是安全的食材,而受害人熊某食用食材后导致死亡,向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受害人熊某在用餐结束后返回万州,在其他人提醒注意身体时,不加以重视。在发现身体异常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进行治疗,延误治疗,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加重,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马某餐饮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叶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熊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一、承担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叶某作为蘑菇食材的提供者、马某餐饮店作为菜肴的烹饪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向某在本案中的身份仅是菜肴的食用者,在有菜肴的食材提供者、菜肴的加工者对食品安全性予以保障的情况下,没有对菜肴的食用安全性予以辨识并给予安全保障的义务。在一般人的认知中,野生蘑菇加工成的菜肴算得上“美味佳肴”,向某因与邻桌吃饭的周某等熟识并基于分享“美食”的良好意愿,而提议将加工好的蘑菇分给邻桌一部分,其提议分食行为本身不违背善良风俗,也值得提倡。因此,向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二、如何评价案涉请客吃菌、免费加工菌的行为。叶某主动提议请朋友共进晚餐,其行为本身不违背善良风俗,该请客行为本身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马某餐饮店因与向某等人熟识,并基于向某、叶某等人要在其餐馆消费的意愿而同意免费为叶某提供的野生菌进行烹饪加工,其行为本身也不违背善良风俗。虽然请客者暨食材提供者叶某、食材烹饪加工者马某餐饮店在食品安全性的保障上具有一定的过失,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应当引以为鉴;但叶某的请客行为本身以及马某餐饮店的免费加工食材行为本身并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因此,对叶某以及马某餐饮店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的评价较其他直接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言,不宜过于严苛。

 

三、对于叶某责任大小的问题。因原告对一审判决其自担45%的损失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二审仅就余下的55%的责任范围内在食材提供者叶某、食材烹饪加工者马某餐饮店之间重新划分责任。因叶某是“请客吃饭”的提议者,其行为具有主动性,是熊某食用野生菌中毒死亡事件的首要环节,且其在购买野生蘑菇的过程中,轻信其对野生菌的毒性的识别能力,具有对损害后果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相较于马某餐饮店被动接受烹饪加工的行为而言,叶某提议请客和自行购买野生菌的主动行为,对熊某的死亡后果从引起与被引起的角度讲具有更紧密的关系,且其作为食材的提供者,有保障食材安全的首要义务,因此,叶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要重于马某餐饮店承担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叶某承担该余下55%的责任中的30%的责任。

 

四、对于马某餐饮店责任大小的问题。马某餐饮店在叶某、向某等人要求其免费加工野生菌的过程中,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且曾经经营过野生菌菜肴的经营者,应对食用野生菌的安全风险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在其自身没有能力完全识别食材的可食性,并不能确保其烹饪加工后的食用安全性的情况下,冒然接受叶某、向某等人的烹饪加工要求,而忽视了向叶某、向某等人提示食用该蘑菇存在的中毒风险,也没有得到叶某、向某等人的免责承诺,事后也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烹饪加工的菜肴有毒不能食用与其烹饪加工无关,因此,对熊某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过失,本院酌情认定马某餐饮店承担余下的25%的责任。

 

看了以上案例,还想吃菌的伙伴们,可要多煮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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