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意外事故中,双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不只赔10%!

2022/07/04 16:29:05 查看2485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对事故均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会拒绝赔偿,或者认为只应当赔偿无责任情况下保险限额的10%。这种情况下,受害方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那么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来来一起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事故发生的时间:2019年5月11日17时10分。事故发生地点:河东区华龙道与新开路交口。事故经过:李某某驾驶津E2××××号汽车,沿新开路自北向西右转华龙道时,遇左前方杨某驾驶共享单车沿华龙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此后突然倒地。由于事发突然,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前部右侧及右前轮与呈倒地状态的自行车驾驶员杨某身体接触后,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事故车辆牌号:津E2××××。事故车辆所有者: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南开分部(李某某)。事故车辆驾驶员:李某某。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

杨某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医疗费数额:116626.19元。住院时间: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1300元。护理期:60天。护理费数额:9081.37元。营养期:60天。营养费数额:1800元。误工期:120天。误工费数额:18162.74元。交通费数额:300元。鉴定费数额: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且杨滨受伤系李某某驾车造成,杨滨不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杨滨不存在过错,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杨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81.37元、误工费18162.74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7544.1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滨医疗费10662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11226.19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故交通意外作为交通事故的特殊形态,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相关纠纷应适用该法律规定。

第二,本案纠纷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划分各方责任的依据。本院依据该条款分析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机动车在道路通行中的危险系数远高于非机动车与行人,法律赋予机动车驾驶人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使其严格控制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凸显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立法本意。故在该条款第(二)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从条文文义来看,该条款第(二)项规定的几种情形,从逻辑上应为递进关系。在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考虑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即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均是全部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时,依据其过错程度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非机动车行人过错程度增大到其应当承担全责时,此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相应递减至10%。因此,在发生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的情形时,并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应当从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角度来判断机动车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本案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上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赔偿规则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该条例中“无责任”是指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指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到杨某身体,造成被上诉人杨滨受伤的损害后果,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赔偿基础和范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亦对交通意外事故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在“机非”交通意外中,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不以其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断依据,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理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非只赔偿责任限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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