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5 11:51:30 查看6906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24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稽核专员职务。在职期间,某公司和张某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6500元。2020年5月20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5月22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与您终止劳动合同,请及时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张某认为,其已在某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某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向张某支付2003年9月24日至2020年5月22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1000元。
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必须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前提下,且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张某在还没有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为前提下,某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期限届满,因张某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某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为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理解仍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部分观点认为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主动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劳动者未明示放弃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征求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意愿,劳动者明确放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采用“先下手为强”的方式,争相通知对方以达成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目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又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部分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已经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其已经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订劳动合同时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得出劳动者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否则与避免用工关系的短期化、保障用工关系稳定性的立法目的相悖。前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满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条件的,用人单位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即为十年以上,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更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均符合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可任意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主动征求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劳动者则应主动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