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普法丨司机被吊销驾驶证,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2/08/25 11:52:29 查看8557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0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27日,张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张某因此无法继续从事公交车驾驶员的工作,休年假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起处于停班状态,某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停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9.1规定:驾驶员因吸毒、酒驾、驾车违法等各种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注销、吊销驾驶证或驾驶证降级(档),而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驾驶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8月20日,某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因张某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后,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8月克扣的劳动报酬12000元和经济补偿6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问题,因张某醉酒驾驶,致使驾驶证被吊销,其自2018年6月起处于停班状态,某公司在其停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于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张某系公交车驾驶员,其对于安全驾驶应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张某于2018年5月27日醉驾被查处,后被吊销驾驶证,致使无法继续从事公交车驾驶员的工作,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据此于2018年8月20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现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张某自身过错造成,张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司机作为特殊的劳动岗位,劳动者需要具备符合规定等级的驾驶证,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劳动者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驾驶员因酒驾、驾车违法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或驾驶证降级(档),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酒驾、驾车违法等行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如果劳动者酒驾、驾车违法等行为并未发生在履职过程中,而是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景,用人单位仍依据前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合法合理性将存在一定挑战。


劳动者因酒驾、驾车违法等行为被吊销驾驶证,无相应规章制度规定或规章制度无效时,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被吊销驾驶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胜任工作”一般理解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指的是劳动者工作或劳动能力,驾驶证被吊销是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资质丧失,明显不属于不能胜任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被吊销驾驶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劳动者驾驶证被吊销明显不属于“客观情况”。


第三种观点,劳动者被吊销驾驶证,客观上不能从事驾驶岗位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及诚信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赞同该观点,但风险在于该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且裁判理由已上升至法律原则层面,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综上,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被取消资质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建议用人单位将其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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